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 總綱 |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定名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黃楚標學校校友會 (HKFEW Wong Cho Bau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下稱本會) |
第二條 |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東涌逸東邨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黃楚標學校(下稱母校)。 |
第三條 | 註冊社團 本會已按照《社團條例》註冊,編號為55701。 |
第四條 | 宗旨 一、 團結校友,鼓勵會員聯絡及培養感情,加強學校與校友之間的溝通和聯繫;及 二、 通過校友會各類康樂文教活動而促進各屆畢業生之友誼及互相交流;及 三、 透過校友會成立,推動學校發展,為母校作出貢獻,令母校之精神發揚光大。 |
第五條 | 組織 本會由母校歷屆肄業及畢業同學組成。 |
第六條 | 地位 本會為一獨立組織,享有行政及財政獨立權。惟本會與母校有緊密聯繫,母校可諮詢本會之會務。 |
第七條 | 年度 由會員大會產生執行委員會後開始。 |
第二章 | 會員 |
第一條 | 會員類別 凡母校畢業同學及肄業同學,均自動成為會員。 |
第二條 | 會費及會務運作經費 一、 本會會費定為港幣20元,會費於就讀六年級時繳付,並享有終身會籍。 二、 日常會務運作之經費透過會費,校長、老師、校友募捐、所收之會費、單一活動收支及由本會所舉辦活動之盈餘支付。 三、 會務運作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甲、 本會一切經常開支。 乙、 一切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費用。 四、 本會一切之收支,須經主席、副主席批准及簽署方可生效,並須妥為記錄及於周年會員大會內匯報。 |
第三條 | 會員權利 一、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三、 接收本會出版之通訊及刊物。 四、 於會員大會中享有選舉、被選、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五、 於校友校董選舉中享有提名及和議權。 |
第四條 | 會員一般義務 一、 遵守本會憲章及各項決議案。 二、 出席會員大會。 三、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各項活動。 |
第三章 | 會員大會 |
第一條 | 功能 一、 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二、 選舉執行委員 三、 修改憲章 四、 通過執行委員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五、 對會務及財政提出建議及諮詢 六、 其他事項 |
第二條 | 成員 會員大會之成員包括所有會員及顧問。 |
第三條 | 大會召開 一、 執行委員會須每個學年初召開周年會員大會。 二、 執行委員會可按照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 執行委員會須於大會召開前七整天於校友會網頁發出通告,通知全體會員及顧問。 |
第四條 | 大會之規則 一、 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二、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最少十名會員。於大會法定時間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於十四整天內再度召開。所有會員及顧問應於續會前七天接獲通知,續會中任何會員數目均可構成法定人數。 三、 大會議案以投票方式決定,即贊成票數多過反對票數,議案即可通過。 |
第四章 | 執行委員會 |
第一條 | 成員 執行委員會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委員、康樂及藝術委員、宣傳及公關委員、聯絡及總務委員。除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委員只有一名外,其他職務均有人擔任後,同樣職務才可增加。執行委員會最多為十五人,最少七名。 |
第二條 | 資格 一、 執行委員之候選人必須為本會會員。 二、 須經會員大會按第四章第三條之選舉規則及程序所選出。 |
第三條 | 執行委員選舉之規則及程序 一、 選舉事宜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之選舉委員會主持,並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 二、 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而執行委員選舉定於周年會員大會上舉行,以選出委員會內的職位。 三、 參選人須獨立競選執行委員會內任何職位,並不得於同一次選舉內競選多於一個職位。若同一職位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則以獲得較多票者當選。若一職位只有一名候選人,則自動當選。 四、 若任何職位沒有人成功當選,職位則懸空;顧問可直接提名會員擔任相關職位,以維持會務運作。 |
第四條 | 職務 一、 主席:主席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亦為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之當然主席。並須於周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之會務報告。 二、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一切事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主持各項會議。 三、 秘書:處理本會一切交牘通訊、檔案及會議紀錄。 四、 財政委員:處理本會一切財政預算,並須於周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度之財政報告。 五、 康樂及藝術委員:負責本會文藝比賽及康樂活動。 六、 宣傳及公關委員:負責處理本會社交平台宣傳及設計工作。 七、 聯絡及總務委員:負責本會校友聯繫及行政工作。 顧問:顧問由現任校長、副校長、社區及校友事務組主任及校友校董組成。為獨立體,主要作為校友會咨詢顧問,不在執行委員會成員內。若任何職位沒有人成功當選,顧問可直接提名會員組成執行委員會內閣,並自動當選。 |
第五條 | 責任與承擔 一切與本會有關之行動及責任,均由當屆全體執行委員平均承擔。 |
第六條 | 常務會議 一、 主席必須在一年內最少召開一次常務會議,並須於兩天前分發議程予執行委員及顧問。 二、 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半數或以上,另各議案必須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數贊成方可通過。 三、 任何執行委員如未能出席,須於兩天前通知主席。 |
第七條 | 特別會議 一、 三名或以上執行委員便可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二、 特別會議可隨時召開,主席須於兩天前分發議程予執行委員。 三、 特別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半數或以上,另各議案必須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數贊成方可通過。 |
第八條 | 補遺 一、 執行委員如有充份理由,於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可辭去其職位。 二、 若遇主席出缺或辭職,由副主席臨時兼代其職位,直至下次周年會員大會中補選替代人出任餘下任期。 三、若遇其他執行委員職位出缺或辭職,空缺可由其他執行委員臨時兼任,直至下次周年會員大會中補選替代人出任餘下任期。 |
第五章 |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 |
第一條 | 人數 本會需選出一名校友校董。 |
第二條 | 任期 校友校董的任期由註冊為校董起計,為期兩年。 |
第三條 | 校友校董的角色 一、 校友校董須負責 甲、 確保母校訂定的抱負和辦學使命得以實踐;及 乙、 為母校研訂一般指示、制訂本校的教育和管理政策;及 丙、 監督規劃及制定財政預算的過程、監察母校表現、確保母校管理層承擔責任,並加強社區網絡。 二、 校友校董須促進法團校董會與本會會員之間溝通和合作。 三、 校友校董須以其個人身分為母校學生的利益而行事。 |
第四條 | 候選人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的會員均符合資格。 二、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會員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甲、 母校在職教員;及/或 乙、 不符合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內的30條例(附件二)所載有關校董註冊的規定;及/或 丙、 已出任為母校法團校董會其他界別的校董。 |
第五條 | 提名程序 一、 本會可委任一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二、 本會將公告通知各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事項,並列明提名日期,提名期限不少於一星期。 三、 每位候選人須獲三位校友會員和議。 四、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一星期,向所有會員另行公告,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 五、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六、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將延長報名日期七天。在延期七天後,如仍没有人參選,校友會可根據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內的40AP條例(附件二)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
第六條 | 選舉程序 一、 投票日期將於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後進行。 二、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三、 投票方法由選舉主任及本會執委會決定。 四、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校友會員、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五、 選舉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六、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七、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理由。上訴由本會執行委員會處理。 |
第七條 |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將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
第八條 | 詮釋 有關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會選舉之詮釋,將按照教育局指引執行。 一、 附件一: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二、 附件二: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三、 附件三:選票樣本 四、 附件四: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
第六章 | 顧問 |
第一條 | 成員 一、 母校現任校長為本會之榮譽顧問。 二、 副校長及社區及校友事務組主任為本會之校務顧問。 三、 校友校董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
第二條 | 出席會議 顧問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須於上列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顧問。 |
第三條 | 投票權 除當然顧問外,校務顧問在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上均無投票權。 |
第七章 | 紀律 |
第一條 | 罷免 一、 凡本會會員或執行委員,如犯下列錯誤,經會員大會採用之投票方式決定,可被罷免。 甲、 違反本會憲章或會員大會決議;及/或 乙、 怠忽職務;及/或 丙、 損害本會聲譽;及/或 丁、 執行委員連續缺席三次會議而缺乏合理理由。 二、 凡可能被罷免之會員或執行委員將於會員大會七整天前接獲書面通知。 |
第二條 | 退出校友會 任何會員退會,應於七整天前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 |
第八章 | 解散 |
第一條 | 本會的解散需經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決定,該特別會員大會需按照第三章召開。 |
第二條 | 一切有關解散後之事宜,須於該特別會員大會中決議。 |
第三條 | 如會務經費有盈餘或本會有任何資產均捐作慈善用途。 |
第九章 | 憲章 |
第一條 | 詮釋 會員大會為本憲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
第二條 | 修章 一、 會員有權提出動議修改憲章。 二、 修章動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詳列修章原因及有關修改條文,並提交執行委員會處理。 三、 修章動議必須於周年會員大會會期前最少兩星期提交予執行委員會,否則有關動議將會順延至下一次周年會員大會方獲處理。 四、 經執行委員會討論後,修章動議須於周年會員大會根據第三章第四條之投票方式決定方可通過。 五、 修訂後之憲章生效日期在討論修章的周年會員大會中決定。 六、 憲章修訂後執行委員會須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及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