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會會章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黃楚標學校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會名及會址
會名:本會定名為「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黃楚標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H.K.F.E.W.
會址:新界東涌逸東邨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黃楚標學校
二. 宗旨
2.1 推動家長與教師建立伙伴關係及溝通途徑。
2.2 促進家長與學校互相配合,以期達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2.3 在學校管理上,家長可透過本會向校方提出建議。
2.4 推動家長積極承擔教育子女的天職,關心子女的學習和成長,支持學校活動和工作。
2.5 合力改善學生學習環境及福利。
三. 會員權利與義務
3.1會員
3.1.1 家長會員:凡準時繳納本會會費的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3.1.2 教師會員:凡本校現職教師均自動成為教師會員。
3.1.3 若本校現任教師同時亦為本校家長,則只能以教師會員身份參加本會。
3.2 權利
3.2.1 家長會員享有動議、和議、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3.2.2 教師會員享有動議、和議、發言及表決權。
3.3 義務
3.3.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3.3.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3.3.3 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一次。會費數額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教師會員會費由校方繳付。
四. 組織
4.1 會員大會
4.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法定人數為60人。須於開會前最少14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若會員大會召開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60人,主席須宣佈流會,並須在14日內以書面通知,再召開會員大會,是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
4.1.2 會員大會之權責
i) 修訂本會會章
ii) 選舉或罷免常務委員
iii) 通過常務委員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
iv) 商議及推展會務
4.1.3 所有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投票時,若正反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4.1.4 在接獲20位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七天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
4.2 常務委員會
4.2.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4.2.2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11人。其人6人為家長會員擔任,5人為教師會員擔任。家長委員將由會章及選舉小組以指定方式進行提名,於會員大會中由家長會員投票選出,最多票數的6位當選,各職位由互選產生。教師委員由學校委任。
(甲) 主席1人(在家長會員中選出)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
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籌組常務委員會的推選。
(乙) 副主席兼宣傳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輔助主席推
行一切會務; 宣傳本會活動;印發通訊;聯絡會員;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第一副主席由家會員擔任,第二副主席由教師會員擔任。
(丙) 秘書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準備會議議程,作會議紀錄
及處理對內、外文件。
(丁) 司庫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正、副司庫各一人,
處理一切收支賬目,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狀況,每年須制定財務報告,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戊) 總務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
務。
(己) 康樂2人(家長及教師會員各1人) :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
一切康樂活動。
(庚) 增選委員:由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邀請出任。增選委員
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發言,但無投票權,亦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內。遇有委員離職,其職務由常務委員會邀請增選委員或會員填補有關的空缺。
4.2.3 首屆常務委員會任期由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4.2.4 常務委員會任期為一年,任期由每年十二月二日至翌年十二月一日。再當選的委員,可獲連任。
4.2.5 除首屆常務委員會外,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
4.2.6 每次出席人數最少為7人,其中家長委員不少於3位及教師委員不少於3位。所有議決事項,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
4.2.7 如逾規定開會時間30分鐘,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數,即宣佈流會。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再召開會議,出席人數最少為5人,其中最少2人為家長委員或教師委員,即屬合法。
4.2.8 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其職務可被解除,由常務委員會委任其他會員替代。
4.2.9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小組成員不必為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4.2.10常務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性質。
五. 財務
5.1 本會的款項必須用於發展會務及支付各項活動的開支。
5.2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
5.3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二月二日至翌年十二月一日。
5.4 司庫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須經主席、正副司庫三人中兩人,其中家長一人及教師一人共同簽署,蓋上本會印鑑,方為有效。
5.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七年後之單據作廢。
5.6 本會如有負債,將由該債項產生時在任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員負責償還。
六. 核數
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七. 修章及解散
7.1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7.2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由全體大會通過,捐贈給本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